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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特別門診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特別門診應提供臨櫃、語音及網路掛號服務。
特別門診應有適合輪椅乘座者使用之櫃台,及方便輪椅、推 床進出之適當空間。
前項櫃台及進出動線應有明顯之引導標示。
指定醫院對特別門診病患,應提供必要之溝通輔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