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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指導醫師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指導醫師應每年至少接受附表二所訂繼續教育課程達七小時以上。
圖表附件:
附表二 醫療指導醫師繼續教育課程.PDF
附表二 醫療指導醫師繼續教育課程.DOC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