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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體器官保存庫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保存庫之醫學主管應為具移植、基礎或臨床免疫醫學、保存庫、血庫或相關領域實務經驗一年以上之醫師,其職責如下:
一、捐贈者合適性之審查。
二、人體器官放行之審查。
三、簽認器官保存有關之醫學與技術標準作業程序。
四、器官移植有關不良反應事件之審查與評估。
五、其他與保存庫醫學有關事項之審查。
醫學主管不得兼任其他機構保存庫之醫學主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