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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延長強制社區治療之申請,應於強制社區治療期間屆滿前十四日為之。
前項申請,應檢附前條第一項文件及前次許可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為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