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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心理師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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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法第七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三項所定臨床實務訓練之年資採計,以領有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證書及執業執照者為限。但本法公布施行前,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機構實際執行業務之執業年資,得併予採計。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