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19 00:17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事檢驗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醫事檢驗師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應於其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屆滿前六個月
內,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並繳納執業執照費,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
申請換發執業執照:
一、原領執業執照。
二、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三、執業所在地醫事檢驗師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四、完成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定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