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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活體肝臟捐贈移植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醫院施行活體肝臟捐贈移植手術,依前條規定報請許可,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捐贈肝臟者與受贈者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與親屬關係等資料表
及其親屬關係之戶籍謄本資料。
二、受贈者之移植適應症與禁忌症之評估資料表。
三、捐贈肝臟者之心理、社會、醫學評估資料表。
四、捐贈肝臟者之書面同意及其最近親屬二人以上之書面證明。
五、捐贈肝臟者為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時,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
六、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
七、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