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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共同清除機構之設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應有足以購置醫療廢棄物清除設施之設立及營運資金。
二、應有具甲級廢棄物清除技術員或甲級廢棄物處理技術員資格之主任管理員一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