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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產後護理之家,其服務對象以下列人員為限:
一、產後未滿二個月之產婦。
二、出生未滿二個月之嬰幼兒。
前項服務對象,經醫師診斷有特殊需求者,得不受前項各款二個月之限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