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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慢性醫院不得設加護病房、手術室、急診等設施。
慢性醫院設置基準,規定如附表(二)。
圖表附件:
附表(二)慢性醫院設置基準表.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