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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檢疫組職掌如左:
一、關於進出口物品檢疫業務規劃事項。
二、關於進出口船舶、航空器及其工作人員、旅客等檢疫業務規劃事項。
三、關於國際預防接種業務規劃、委託、辦理及證書簽發等事項。
四、關於船舶、航空器工作人員及旅客醫療急救業務之規劃事項。
五、關於各檢疫分所檢疫業務之規劃、推展、督導及管理事項。
六、關於檢疫人員訓練事項。
七、關於檢疫藥品、器材之籌劃事項。
八、關於檢疫業務資料之建立、編報、統計事項。
九、關於檢疫業務之研究發展事項。
十、關於上級交辦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