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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局設證照管理組、稽核管制組、預警宣導組、篩檢認證組、秘書室、人
事室、政風室及會計室,並設製藥工廠,另因業務需要得設分局。
主任秘書辦公之處所稱主任秘書室。
各單位得視業務之需要分科辦事。
秘書室得由指派之科長或秘書一人,負責綜理該室業務,並審核其文稿。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