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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衛生署精神疾病防治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幹事二人,受執
行秘書指揮監督,處理本會業務。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由本署署長就本署現
職人員中派兼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