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27 17:2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會得設下列小組,分別辦理第二條所列事項:
一、醫療技術小組。
二、專科醫師小組。
三、醫事鑑定小組。
醫療技術及專科醫師小組各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並以一人為召集人,由
署長就本會委員中指定兼任。
醫事鑑定小組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並以一人為召集人,除由署長
就本會委員指定兼任外,並就其他醫療專家聘兼之;其聘期與本會委員相
同。
醫事鑑定小組得依鑑定案件性質,分組召開會議。
醫事鑑定小組分組委員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法律專家或社會人士。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