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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投保金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依下列規定計收保費:
一、以預收保費方式。
二、預收保費為預估全年總保費乘以百分之六十。
三、保險期間屆滿或終止後,按實際旅客人次計算實際總保費。如實際總保費低於預收保費時,保險公司應退還其差額;如實際總保費高於預收保費時,被保險人應支付其差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