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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於開始營業前,將列車運行計畫及行車規章,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修改時亦同。
前項列車運行計畫,地方主管機關認為公益上有必要時,得責令調整或改訂。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