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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前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之經營管理計畫書包括:
一、溫泉取供事業使用之土地範圍。
二、土地使用權屬說明及使用權源證明。
三、溫泉取供設備、管線設置計畫及配置圖。
四、溫泉取供設備及管線之管理與維護計畫。
五、溫泉水源之保護計畫及溫泉廢污水防治計畫。
六、預期營運效益及收費基準。
七、溫泉取供事業之財務計畫。
八、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與溫泉經營管理有關之事項。
前項第三款之溫泉取供設備及管線設置,應符合土地使用管制法規之規定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定相關自治法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