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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如下:
一、水域遊憩活動位於風景特定區、國家公園所轄範圍者,為該特定管理機關。
二、水域遊憩活動位於前款特定管理機關轄區範圍以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前項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為依本辦法管理水域遊憩活動,應經公告適用,方得依本條例處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