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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專業導覽人員及外語觀光導覽人員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外語觀光導覽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
一、年滿十八歲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中等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中等以上學校畢業領有證明文件或同等學歷證明者。
三、經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具備英語、日語或其他外國語言基本之溝通能力者。
四、經培訓合格,取得結訓證書並領取服務證者。
前項第二款資格,得由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之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酌當地社會環境、教育程度、觀光市場需求酌情調整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