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04 17:3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用觀測站觀測儀器校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氣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專用觀測站應將其裝置之觀測儀器,依自訂之校驗週期,向校驗單位申請校驗合格,方得使用。
觀測儀器之器差未超過附表校驗認定基準之公差者為合格。(如附表)受校驗觀測儀器之器示值減去標準件之標準值,所得數值謂之器差;依各觀測儀器所允許之器差謂之公差。
圖表附件:
附表觀測儀器校驗合格認定基準.PDF
附表觀測儀器校驗合格認定基準.DOC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