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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站飛行場及助航設備四周禁止或限制燈光照射角度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為作為地標、橋樑、建築物、景觀、舞台佈景、廣告看板等設施而使用聚光型投射燈光(含雷射光束)者,不得以該設施主體以外標的為投射範圍。
非供緊急目的使用之聚光型投射燈光,不得照射於第二條所劃定一定範圍內之空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