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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運輸業經營離島航線獎助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業者經營連江縣之北竿鄉、澎湖縣之七美鄉與望安鄉及臺東縣之蘭嶼鄉與綠島鄉等離島地區定期航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民航局申請獎助金:
一、維持該等地區空中交通便捷確有績效。
二、致力於該等地區航線之飛航安全及服務品質,成績卓著。
三、其他對促進該等地區航空運輸水準有貢獻。
前項獎助金所需經費,由民航局循預算程序編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