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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際機場港口檢查協調中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機場、港口檢查協調中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航空警察局局長、港務警察
所所長兼任,承中心主任之命,處理本中心業務,其餘工作人員有關單位
調派兼任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