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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降落費、夜航費、停留費,依下列規定收取:
一、民用航空器飛航國際航線,按國際航線收費費率收費。
二、民用航空器飛航國內航線,按國內航線收費費率收費。
三、外籍民用航空器飛航國際航線,入境後或出境前在國內一個以上之飛行場、航空站起降時,其在國內之飛航視為國際之延長,仍按國際收費費率收費。
前項各費之收取應按架次及機型計算,各民用航空器自降落至起飛為一架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