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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申請第二條第二款所定之飛航者,應檢附下列資料於定期飛航開始七工作日前向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申請許可。
一、飛航性質。
二、航空器使用人名稱。
三、航空器登記國籍及航空器型式。
四、擬在國境內降落之地點。
五、定期飛航之時刻表。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