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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申請籌設許可之自由港區事業案件,由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會同相關機關(構)成立審查小組辦理審查事宜。
前項審查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符合前條規定應檢附之申請文件。
二、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之自由港區事業。
三、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自由港區事業應實施之貨物自主管理事項。
四、自由港區事業所需土地或設施面積符合實際需求。
五、經營業務須經許可者,符合相關管理法規規定。
六、其他應審查事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