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27 18:1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海難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海難救護委員會任務如左:
一、一般海難船舶及人員之搜索、救助與緊急醫療救護。
二、海上油污及有毒物質之消除及處理。
三、海上災害之救護。
四、海難及海水油污與有毒物質涉及國際爭端事務協助之處理。
五、海難救助、海水油污及有毒物質國際公約、規章及外國法令之蒐集與
研究。
六、海難救助、海水油污與有毒物質法令規章及作業手冊之研議。
七、其他有關海難救助之處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