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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委託人委託棧埠作業機構作業時,應預付棧埠業務費,提貨時應先付清棧
埠業務費。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