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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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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從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上客貨直接運輸之船舶,以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資本,並在兩岸登記者。
二、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資本,並在香港登記者。
三、本辦法施行前,已從事境外航運中心運輸、兩岸三地貨櫃運輸或砂石運輸業務之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資本之外國籍船舶。
前項第三款以外之外國籍船舶經航港局核轉交通部許可者,得航行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港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