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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海事院校學生上船實習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上船實習期間應於取得臨時船員服務手冊之日起四年內完成,實習天數由
各海事院校自行訂之。
學生入學前已取得相當之海上資歷者,可申請抵免上船實習。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