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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新設立之船舶運送業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下列規定:
一、建造新船者,為足以支付建造新船總造價百分之十。
二、購買現船者,為足以支付購買現成船總價百分之二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