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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驗船機構監督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經交通部認可之國際驗船機構,得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船長之申請辦理左列
事項:
一、依船舶法第三十一條但書之規定,在國外船舶所在地未設有本國驗船
機構者,為本國船舶在國外之檢查。
二、依船舶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為本國船舶之入級檢驗及證書之發給。
三、依船舶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為在國外建造或取得船舶丈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