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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丈量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自國外輸入之船舶,其原丈量程式與本規則丈量程式相同者,船舶所有人得將該船原有之噸位證書及有關之噸位計算書副本送航政機關,申請免予重行丈量換發新證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