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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5 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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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9.11.24 訂定)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無線廣播電臺之天線鐵塔設置位置不得違反主管機關公告或指定之廣播服務區。
二以上之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與其他無線廣播、無線電視或通信之電臺使用同一共同鐵塔或同一共同基地場所,無線廣播電臺並使用指向性天線,經主管機關評估無干擾之虞,未偏離原主要服務區域,且未於前項公告限制設置地點者,其電臺天線鐵塔得設置於距離廣播服務區界限外三公里內,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乙、丙類調頻廣播電臺得在不干擾其他既設合法電臺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廣播服務區內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設立同頻轉播站。
前條第一項申請如涉及天線鐵塔新設及異動,主管機關核發設置核准證明時,應副知設置地點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