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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重大事故無法提供電信服務通報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電信事業因違反法律或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受其他行政機關處分致無法提供電信服務之一部或全部者,應通報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