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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韌性建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指定選接及撥號選接使用之編碼格式,由主管機關依據公眾電信網路號碼計畫之規定公告之。
選接服務提供者應依前項公告之編碼格式,向其用戶提供指定選接及撥號選接之服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