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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評鑑審查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以下簡稱節目供應事業)及境外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以下簡稱境外節目供應事業)之營運計畫執行報告,其頻道屬性為一般頻道,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頻道經營理念與節目編排之執行情形。
二、內部控管機制與自律組織運作之執行情形。
三、財務狀況。
四、客服部門編制與意見處理之執行情形。
五、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前項營運計畫執行報告應依附表二所載之指定細項撰寫,並檢附佐證資料及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圖表附件:
附表二節目供應事業及境外節目供應事業【一般頻道】營運計畫執行報告應載細項及填寫說明.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