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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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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數位發展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頻率使用者應於每年七月一日起至同年七月三十一日前,以現金、以銀行為發票人之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或至各地金融機構以電匯方式繳交頻率使用費。
前項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之受款人應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