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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數位發展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籌設者或經營者使用用戶號碼、識別碼及編碼之信號點碼,應經主管機關或受委託管理者核配;變更時,亦同。
籌設者或經營者使用編碼,除信號點碼外,應於使用前報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