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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業務開放經營之業務項目及其業務範圍如下:
一、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指經營者設置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系
統,提供國內陸地無線電通信服務之業務。
二、中繼式無線電話業務:指經營者設置中繼式無線電話系統,提供國內
陸地無線電通信服務之業務。
三、行動數據通信業務:指經營者設置行動數據通信系統,提供國內陸地
無線電數據通信服務之業務。
四、無線電叫人業務:指經營者設置無線電叫人系統,提供國內陸地無線
電叫人服務之業務。
五、行動電話業務:指經營者設置行動電話系統,提供國內陸地無線電通
信服務之業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