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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廣播電視業者中繼節目信號,申請指配頻率使用轉頻器者,應自行設置地球電臺;其不申請指配頻率者,得委託衛星通信業務經營者為其中繼節目信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