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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申請系統之經營,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本法施行細則及申請須知規定,填具申請書連同營運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案件經審議委員會決議許可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申請人籌設許可證後,系統始得籌設。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