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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市內電話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市內電話機線設備,由電信機構提供用戶租用,其產權屬電信機構所有,
並由電信機構負責維護。但依本規則規定得由用戶自備之機線設備,其產
權屬於用戶所有,並由用戶負責維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