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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際進口包裹代驗投遞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國際進口包裹總包開袋拆後,郵局應將收到之包裹依序統一編列進口號碼
或編製條碼並將包裹「發遞單及報關單」 (以下簡稱「發遞單」) ,連同
包裹清單送由駐郵局海關審核,加蓋驗貨檯別戳記後,退交郵局揀取分送
各驗貨檯拆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