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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完成訓練並經測驗合格之訓練證明書發,由專業訓練機構造冊並繕妥訓練證明書,送請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查驗後發給及登記列管。
訓練證明書遺失、毀損或登記事項變更時,應向專業訓練機構申請補發或換發,其作業程序依前項規定辦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