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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9/27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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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十四日修正發布第 3、4、6、7 條條文;刪除第 5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汽車駕駛人依本辦法規定初次領有一年有效期間之駕駛執照,不得申請同級車類職業駕駛執照或高一級車類駕駛執照考驗及換發國際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於前條第一項規定之六年期間內,取得同級車類職業駕駛執照或高一級車類駕駛執照時,仍每滿一年換發一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