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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交通部為調查汽車安全性之需要,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團體及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請求提供有關受理汽車安全性申訴案件資料。
前項經請求提供之資料,向交通部委託之專業機構通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