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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違規車輛移置保管及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汽車或動力機械駕駛人,駕駛汽車或動力機械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除禁止其行駛外,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或動力機械: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汽車或動力機械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各款測試之檢定者,仍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或動力機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