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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基地,臨接之道路實際寬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供機車停放者,應達三點五公尺以上。
二、供小型車停放者,應達六公尺以上。但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無礙行車及安全者,得為五公尺以上;其屬單行道者,得為三點五公尺以上。
三、供大型車停放者,應達十公尺以上。但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無礙行車及安全者,得為六公尺以上。
前項臨接之道路實際寬度(不含退縮),應維持聯通同寬或較寬之聯外道路寬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