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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寄行車輛駕駛人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申請人未能取得車行之同意書時,應即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或循司法程序辦理。其在調解、和解或起訴程序前所生債權債務糾紛,未同時於調解、和解或訴訟程序中請求或主張者,監理機關得以其無債權債務糾紛,而依第五條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